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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doc

上传人:小枷 2018/12/3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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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4-02-07【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文】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条  行政院为统筹规划国家文化建设,发扬中华文化,提高国民精神生活,特设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第2条  本会掌理左列事项: 一文化建设基本方针及重要措施之研拟事项。二文化建设统筹规划及推动事项。三文化建设方案与有关施政计划之审议及其执行之协调、联系考、评事项。四文化建设人才培育、奖掖之策划及推动事项。五文化交流、合作之策划、审议、推动及考评事项。六文化资产保存、文化传播与发扬之策划、审议、推动及考评事项。七重要文化活动与对敌文化作战之策划及推动事项。八文化建设资料之搜集、整理及研究事项。九其他有关文化建设及行政院交办事项。第3条  本会设三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第4条  本会设秘书室,掌理议事、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公共关系及不属于各处、室事项。第5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二人,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第6条  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十九人,为无给职,由行政院就左列人员遴聘之: 一有关部、会、局及机关首长。二学者专家及文化界人士。前项第二款人员之聘期为二年,连聘得连任。第7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三人或四人,处长三人,职位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处长三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主任一人,专门委员四人至八人,编纂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秘书二人或三人,技正一人或二人,视察二人至四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一人,技正一人,视察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六人至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编审三人至五人,专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科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二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六人至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六人至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第8条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第9条  本会设会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