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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的层级及衍化——兼论“六五”普法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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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的层级及衍化——兼论“六五”普法重点.doc

上传人:你是我的全部 2013/7/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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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的层级及衍化——兼论“六五”普法重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普法的层级及衍化──兼论“六五”普法重点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广东佛山 528000)
内容摘要:我国自进入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进入了以法治国时期,在大规模立法的同时,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普法活动。盘点进入了“五五”普法第五个年头,我们的普法取得了何种成绩?作者认为成绩不小,但问题亦多。对此,要承认普法过程的阶段划分,一是普德二是用法三是知法。在“六五”普法中注重对民众知法的教育,重在公民法律思维的培养。
关键词:法律价值;普法;层次;法律精神
我国自进入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进入了以法治国时期,在大规模立法的同时,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普法活动。在中华大地上开始了一项前无古人的大规模全民普及法律知识工作。这种全民普法已经现在进入了“五五”普法第五个年头。这项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一个五岁的小孩,从未学过法律,但他也会说:这个玩具是我的!这就说明他有物权的朦胧意识;他说:他打了我,所以我才打了他。这就说明他有侵权法乃至刑法的观念;他说:你曾经答应过我的!这就表明了他有类似于合同法的意识;而当他说:这是爸爸允许做的,那么这就说明他已有宪法的观念了。[1]
应当承认,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闻名中外的法律人德·J·伯尔曼(Harold J. Berman),在2006年5月14日浙江大学演讲时所举出的例子在今日中国人似乎并不陌生。这功劳,当然非普法教育莫属。
但仔细检讨25年的普法,我们发现今日的普法似乎已经走入了死胡同。普法内容浅显易懂了,似乎在讲道德规范,普通百姓并不比专职普法人员知道的少,换而言之亦是如此;内容讲深奥了,普通民众听不进,似乎普法者也在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不客气地说,当前的普法水平都是较低层次的,与80年代的那些普法相比并没有质的提高,更不用说飞跃。当前,全国性的“五五”普法正在检查验收阶段,相信不久我们就会从权威媒体上得到经过连续二十五年普法,特别是五五普法,我国全民法律意识和素质提高多少个百分点,以及各种显著成效的消息。但扪心自问,经过这种发本普法书,抄抄答案式的普法考试,我们的法律知识到底提高了多少相信只有自己知道。不用说普通百姓,就是靠法律吃饭和谋生并以之为职业的人,随着人大造法步伐的加快,还有法律书籍的价格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自感更是力有不逮。
另一方面,现在的普法,确实存有既不叫好又不叫座的问题。一则是民众的功利思想越来越严重,没有法律问题谁会关心法律?二则是我们的普法方式似乎也值得探讨,寓教于乐似乎只是一句空话。特别是有些所谓的专家,把一个问题搞得悬而又悬,存心让老百姓不懂,更不用说喜欢和热爱了。
再一方面,我们当前的普法宣传还是很不够的。诸如像反洗钱这样对广大群众都显陌生的制度,单纯挂出横幅,然后就认为已进行了普法宣传,从而万事大吉,认为老百姓都懂了的想法恐怕是幼稚的。可以毫无疑问地说,我们当前的普法宣传还很大程度上局限于这种简单模式,造成了懂法律的人有些糊涂,不懂法律的人还是不明白的后果。这样的普法形式意义大于实质,笔者曾亲见某政法单位两位主要领导抬杠,说起违反交通规则,一位说,他认真地学****了一遍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对这部法律很熟悉了;另一位反问,那你讲一下这部法律的第一个字是什么?这就是我们的现行普法体制造成的法律庸俗化。因此,普法应当用喜闻乐见的形式,而不能搞填鸭式教育,否则适得其反。
其实,不只百姓法律意识不高,官员也好不了多少。河南省郑州市政府原正处级调研员毛箭关,因犯受贿罪、挪用***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5年12月被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现正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蜕变之前,他是郑州市行政法学会副会长,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他学了《刑法》,才知道受贿5000元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原镇长龚顺发每逢上法制教育课,总是端坐在第一排位置,认真地记着笔记,课后还要发议论谈感想,让人感觉其颇有法制意识。有一次,一位女检察官讲完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法制课后,他同讲台上下来的检察官说:“职务犯罪预防很重要,你讲的案例很有针对性,为这点钱去犯罪犯不上。”但讲完这番话后,龚镇长转身又开始忙着收礼去了。
法官黄鸣鹤有一个观点,我很赞同。他讲普法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告诉百姓***要偿命欠债要还钱,第二个层次则是可以教给百姓买到假货可以双倍索赔等一些技巧性、技术性的东西,第三个层次则是让老百姓既知法而又不知法,知的是法律精神,具体维权的方式交给律师即可了[2]。
必须要承认普法过程的阶段划分,一是普德二是用法三是知法。
一、检讨当前的普法,兼论普德
刘邦率军攻入秦咸阳之时,为了争取民心,便以废除秦朝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与法三章:
“***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孔子有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些思维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