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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方法.doc

上传人:xunlai783 2018/12/4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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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以“凭指示”(To order)作为抬头人,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做成空白背书,故也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2)以“托运人的指定人”(T0 order of shipper)为抬头人,称为凭托运人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 of shipper”或“To shipper’s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做成空白或记名背书,进行、转让,托运人也可不背书,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既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3)以“开证行的指定人”(To order“issuing bank)作为抬头,称为银行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the order of xxxx bank(开证行名称)”或“To xxxx bank’s order”,并由银行(往往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开证行)进行背书转让。
(4)以“开证申请人的指定人”(To oIder )为抬头,称为收货人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the order of consignee”或“To ’s order”,并由收货人在提单的背面进行背书转让。
信用证金额数量规定
关于信用证中金额、数量增减幅度的问题,UCP500第三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凡有‘大约’、‘大概’、‘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就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但是在单证实务中,常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尽管信用证在数量上有“大约”(ABOUT)的表示,但是在相应的信用证金额栏里并没有同样用“约”或类似词语来形容其金额允许上、下浮动。那么这就要引起受益人注意了。因为这样就意味着,这个信用证尽管允许“数量上”有10%的增减幅度,而金额则不允许有10%的上下浮动。
如果该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话,那么,受益人被要求只能不多不少地运出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其数量的上、下增减幅度也失去了意义。因为信用证金额没有增减幅度,就是说既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也不能少于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因此,对方银行如果开出仅允许数量,或者仅允许金额有上、下浮动,而在相应的数量或金额栏里漏掉了“约”,这样的条款就要求受益人特别小心,需要修改信用证条款作相应的调整,或者不多不少正好是信用证所规定的数量或金额。
另一方面,UCP500第三十九条B款还有这样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的条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这里是说,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能有增减,或者信用证货物的数量计数单位不是“个”、“桶”、“件”、“箱”、“包”等,在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货物的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此增、减是有三个条件的:①信用证必须规定不得有增减;②支取的金额是不能超过信用证本身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