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叶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时间:2009-06-08 10:10:48  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资源开发力度,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资方式与项目审批
   (一)投资方式。外来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在本县投资:
    1、兴办独资、合资、合营、合作企业;
    2、开展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3、购买企业股份,购置、租赁房产和设备,购买、承包、租赁现有企业;
    4、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5、国家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二)投资领域。凡是国家允许投资的行业,外来投资者均可自主投资。鼓励在下列行业领域进行投资:
    1、农业开发:承包国有、集体耕地、林地、水面、“四荒”,从事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及其它农业开发项目;
    2、能源、交通、建材等基础设施和其它基础产业;
    3、盐田开发与盐化工,其它矿产资源开发、冶炼、深加工;
    4、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效益、低能耗、无污染产业;
    5、粮油、肉类高档食品加工业;
    6、机械制造业、高档皮革及革制品工业;
    7、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
    8、旅游、娱乐、饮食服务业。
   (三)出资形式。外来投资者可以货币形式,也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设备等形式兴办企业。
   (四)项目审批。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由县招商局办理;属县内资金投资的,由县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办理。办理机构从收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性报告、合同、章程及其它有关文件之日起10日内办结;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3日内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有关部门协助投资者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项目审批中,属县级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免收。
    二、土地使用
   (一)外来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并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可将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他投资者合办企业。
   (二)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的,同级财政可奖励该企业,其数额相当于该宗地出让金同级政府取得部分的30%;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的,同级财政可奖励该企业,其数额相当于该宗
地出让金同级政府取得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经依法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与外来投资者合办企业。
    三、税费和资金扶持优惠
   (一)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上级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外来投资项目及不同行业实行优惠:
    1、非营利性质的公益性项目可免收;
    2、产品出口占70%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免收;
    3、投资交通、能源、农林水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项目减50%;
    4、投资一般性工业项目的减30%。
   (三)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