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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揽加工合同纷一案的一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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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周某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
原告丁光周(反诉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
原告孙小莉(反诉被告),女,汉族,197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元欣,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共同委托)。
委托代理人韦苏滨,女,43岁,南阳市司法局干部,住该局家属院(系二原告共同委托)。
被告史娜(反诉原告),女,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周轩(反诉原告),男,197年3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瑞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被告共同委托)
原告丁光周(反诉被告)、孙小莉(反诉被告)与被告史娜(反诉原告)、周轩(反诉原告)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光周、孙小莉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元欣、被告史娜、周轩的委托代理人金瑞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光周、孙小莉(反诉被告)诉(辩)称:XX年7月,二原告经人介绍开始给被告加工半成品毛衣。史娜与周轩为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卧龙区祥瑞针织厂。XX年7月原告为被告加工一批定做业务,被告未按期支付加工费。后于XX年10月1日写下欠款7609元的欠条。XX年10月3日原告又承揽被告一批毛衣的加工定做业务,代号为第18号,毛衣2881件,加工费为每件11元,共计加工费33131元。原告于XX年10月2日交货并经被告方验收合格。被告至今未付加工费。现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加工费9074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针对被告反诉答辩如下:被告反诉借款800元不存在。被告主张赔偿损失,货物已验收合格入库,被告称原告逾期交货不能成立,要求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告史娜、周轩诉(辩)称:答辩人已于XX年10月1日给原告书写了7609的欠条时,双方已结清了之前所有加工费,XX年6月14日答辩人给原告书写的条据,显示未结帐的型号的2881件(宝兰1289件、咖啡192件)毛衣加工费已含在该欠条中。现对原告丁光周、孙小莉提出反诉,XX年10月7日,反诉原被告签订承揽加工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反诉被告给反诉原告加工型号为lh18的毛衣3000件,每件加工费11元。第二条约定:交货日期为XX年10月10日前200件,XX年10月1日前1000件,XX年10月20日前1800件。第三条约定:原料由反诉原告提供纱钱每公斤0元。第十三条约定:反诉被告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如有延误,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反诉被告不仅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且交货质量不合格。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周轩、史娜经济损失2823元及借款800元。反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XX年7月原告丁光周、孙小莉经人介绍开始给被告加工半成品毛衣,XX年7月二原告承揽被告的毛衣加工定做业务,交货后被告未支付加工费,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周轩于XX年10月1日给二原告打一欠条,内容为:今欠孙小莉毛衫加工费7609元,南阳祥瑞针织厂周轩。
XX年10月7日,二被告以甲方南阳市卧龙区祥瑞针织厂名义与原告丁光周、孙小莉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加工款号为lh18,加工内容织缝挑,尺码6-22码,单价每件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