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的统称,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市计划委员会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其业务受市造价处的指导。
城建(计划)、财政、物价、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造价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编制和修改地方性补充定额,审批一次性补充定额,负责本市各类定额的解释。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管理,发布本市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工程价格指数和经济技术指标。
(四)商市城建部门审定工程类别及取费费率。对政府参资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核、培训、发验证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鉴定、推广等工作。
(七) 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
(八) 受市计划委员会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价值规律,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投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
(二) 工程建设概算定额(概算指标);
(三) 工程建设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四) 工程建设费用定额;
(五)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六) 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预算价格;
(七) 工期定额;
(八) 其他有关工程造价文件规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造价构成和各类计价依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本市各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均由市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调整。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国家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补充定额,由市造价处组织制定,统一发布和管理。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