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过失行为、医患纠纷报告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过失行为,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及时了解和掌握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投诉、纠纷情况,使之得到及时有效、正确地解决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设置机构及人员:
1、门诊办公室: 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
2、行风办: 主任及工作人员。
3、医疗协调办: 主任及工作人员。
门诊办公室、行风办、医疗协调办是我院解决医患投诉、纠纷的
常设机构。
三、医疗过失行为、医患纠纷报告程序:
1、医疗过失行为报告程序: 主管医师→二线主管医师→科室主任→医务部→分管副院长→医院院长。
发生医疗过失行为,医院、科室及医务人员应按照医疗原则、医疗规范,立即采取有效救治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健康的损害,防止医疗损害扩大。
2、医患投诉、纠纷报告程序:
⑴医院内部的报告程序:医疗投诉、纠纷事件→科室医务人员→科室主任→行风办、医疗协调办→医务部→分管副院长→医院院长。
⑵医院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程序:医疗协调办报告→医院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西山区卫生局或西山区卫生监督大队→昆明市卫生局或卫生监督局。
⑶医院向公安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办报告程序:医疗投诉、纠纷事件→院保卫科→分管安全保卫的院领导审批同意→金碧派出所→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四、医疗过失行为解决处置办法:
医疗过失行为必须由昆明市、云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办,国家认定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来判定。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医患投诉、纠纷解决方法:
在医患投诉、纠纷发生时,要及时有效地解决处理,防止矛盾的激化和扩大。门诊办公室、行风办、医疗协调办根据每起投诉、医患争议纠纷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参加解决,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解决处理情况。
医疗协调办要根据每起医患纠纷解决情况,必要时,经医务部领导或院领导批准,召集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开会进行院内专家讨论评估,并做出解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