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17、22条为分析重点
关键词: 死亡赔偿“死亡损害说”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提要: 新近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我国现行死亡赔偿制度中的诸多缺陷几无对策。“被扶养人生活费”表述的消失,导致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权被不合理地弱化;“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造成死亡赔偿制度的内在分裂;不当致死时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仍悬而未决。因此,相关司法解释应以“死亡损害说”为指导,妥善解决现存的各种问题。
一、死亡赔偿范围之新界定:新规则及其背景分析
      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对不当致死侵权的死亡赔偿范围规则作了较大变动。在《侵权责任法》中,除第22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可视为死亡赔偿相关条款外,直接涉及死亡赔偿的三个条文分别是第16、17、18条。《侵权责任法》第18条是对死亡赔偿请求权人和赔偿义务人的特别规定;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一案多死,同命同价”),此既可视为死亡赔偿标准的例外规定,也可视为死亡赔偿范围的特别规定;第16条则可视为死亡赔偿的一般规定。相对于之前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性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3款而言,《侵权责任法》关于死亡赔偿范围新规则的最重要两个特点是:(1)“被扶养人生活费”字样的消失;(2)同一侵权行为致多人死亡时,每人的损害赔偿标准可“变性”为同一标准。除了这两点外,《侵权责任法》第22条对精神损害赔偿单独作了规定,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视为关于死亡赔偿范围的新规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