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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yb333199 2015/9/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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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科普法》与中国的科普事业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已于年月日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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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实施。参与本期专题笔谈的几位专家学者,就《科普法》实施的意义、对科普工作的影响进行
了探讨,对现阶段科普事业发展的障碍、政策缺陷进行了分析,还提出了若干宏观与微观的政
策措施建议。
科普工作需要经费保障
武夷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
《科普法》的颁布是广大科技人员梦寐以求的福音。在这个法律的指导和保障下,我国科
普工作有希望开创新的局面。
不过,在我国,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实施比法律的制订还要艰难。在法律条文规定清
晰具体的情况下,有关法律都未必能获得良好的贯彻。假如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则贯彻实施的
难度更大。在这方面是有过经验教训的。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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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
长幅度”。众所周知,在好些年份里并没有达到上述法律所要求的水平。
《科普法》第二十三条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其规定
还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具体。因此,这一条的落实恐怕更加困难。
从总体上说,科普工作应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政府给以一定的投入是责无旁贷的。而且,
科普工作的资金耗费量是相当可观的,对这一点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一些发达国家对科普
经费的需求量估计不足,就出现了很尴尬的局面。例如,英国政府委托千年委员会用国家彩票
收入中的亿英镑(约亿美元)在世纪末期兴建了十几个科学中心(属科普场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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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但是,千年委员会对这些科普场馆所需的巨大维持费用估计不足,因此,某些科学中心建
成没有多久,就难以为继了。格拉斯哥科学中心是年刚刚开放的,已债台高筑。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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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托管会只好从原本打算采购科普展品的万英镑中拿出万来还债。设在纽卡斯尔的
)&quot;&quot; !&quot;&quot;<br执行官琳达&#183; 康龙女士说,“若没有政府支持,科学中心
只靠参观者的花费来作为收入来源,则前景黯淡”。为了维持生命中心的运行,她目前只好利
用科普场所兼营其他业务,例如办会,出租房子,给企业界提供举办宴席的场所,等等。她认
为,“建成科学中心后,若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一年之内死定了”。英国著名科普专家约翰&#183; 杜兰
特对千年委员会这种不留运行费的管理模式持强烈的批评态度。千年委员会的负责人则辩解
说,向他们申请经费要求建立科普场馆的人,都声称靠科普场馆的门票收入就能维持运转。英
国千年委员会的教训提醒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在兴建科普场馆时一定要坚持“宁可少
些,但求稳些”的原则,千万不可一强调科普就盲目上马科普场馆项目,而不考虑今后的运行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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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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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科普工作的经费保障,国外的有些做法是值得借鉴的。一是真正重视科普,
提高对科普的资助水平。例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 )的科普预算已占基金会总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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