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长阳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日期:09-12-23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7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4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牲畜栏圈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与村庄和集镇规划相结合,鼓励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集镇集聚。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住宅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
第八条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凡新建、改建房屋(含附属设施)的宅基地总面积,使用农用地或者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九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无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承担村民义务,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三)因国家建设、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十条以家庭为单位整体迁入集镇居住生活(含符合分家条件的新立户),成为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承担相应权利义务的,在处理好原居住地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第十一条县城规划区(包括龙舟坪组团、津洋口组团、白氏坪组团)内除原住居民符合建房条件的以外,新迁入的农村居民不得申请集体土地建房,如确需占地建房的,按城镇居民个人建房的规定供应宅基地。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18周岁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监护人分户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
(三)独生子女以与其父母分居立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五)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六)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七)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一户村民已经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原则上只能保留一处。对拆除确有困难且符合土地和村镇规划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