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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Entrepreneurs’ Environment Protection Foundation,简称阿拉善SEE基金会(SEE Foundation)。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被北京市民政局认定为慈善组织,并获得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从事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推动企业家承担更多的环保责任。
第四条本基金会使命:凝聚企业家精神,留住碧水蓝天。
第五条本基金会价值观:敬畏自然,永续发展。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全部来源于唯一发起人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的捐赠。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来科技园创远路36号院3号楼4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资助符合阿拉善SEE基金会宗旨的有益于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其中包括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理事的资格:需为发起人向本基金会推荐的理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指派;
发起人可提出罢免或替换理事人选的建议,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表决决定;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四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力:
1. 对理事会权力范围内的事务,理事拥有平等的表达权和表决权;
2. 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3. 理事有权向执行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4. 除全职在基金会工作的秘书长外,其他理事不得在基金会领取报酬。
理事的义务:
1. 理事有义务了解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2. 理事必须遵守本章程,遵从理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3. 理事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基金会理事会或基金会发言;
4. 理事有出席理事会的义务,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5. 理事有义务仔细审读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6. 理事有义务掌握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本基金会的章程;
选举、罢免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决定本基金会的战略与规划;
决定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设立或撤销基金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决定秘书长的薪酬福利;
决定秘书处的薪酬福利制度,决定本基金会财务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
决定设立或取消专项基金。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执行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理事长决定理事会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执行理事长不能召集,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如副理事长也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自行推选召集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通知必须由执行理事长或其委托的秘书长在会前30天向全体理事和监事发出。理事会召开临时理事会由秘书长提前15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理事会成员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指当事人有可能从该事务当中获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表决,并且计算表决结果时不参与表决者不算入出席者总数。
第二十条理事如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表决,委托人算入出席人数。若委托非本基金会理事的其它代表参会,则该代表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具有投票表决权,委托人也不算入出席人数。每位理事只能接受1名理事的参会投票委托。
第二十一条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