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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土地管理法决定小产权房
宅基地或有真产权
来源:中国经营报作者:李乐 2008年07月20日09:09 我来说两句() 对于小产权房而言,8月的集中处置并非一劳永逸,向上求解法律才是最终解决的正道。此时此刻,国土资源部正在积极推进《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尽管这次修改早在三年前就已在全国人大“立项”。
而在新一轮《土地管理法》修订中,核心将锁定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制度改革,而这也事关小产权房未来的身份与命运。
“新土改”核心
日前,一位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人士告诉记者,国土部在本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的时候,最核心的改革可能是在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形式和制度上的改革,其次是建立土地使用的责任体系。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出台的《土地管理法》,就提出我国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不过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表示,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非常完善、跟市场经济完全接轨的土地管理制度。其中有三个制度基本没有建立起来:一个非常明晰的产权制度,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一个利用经济手段对调整土地资源的补偿制度;一个对土地资源使用管理的责任体系。
在这三个制度中,处于逻辑起点的是土地产权制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成员蒋省三告诉记者,即使《物权法》出台以后,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规定还是很薄弱、很不完善。
蒋省三称,如果不着力从物权制度上对农民土地财产权提供全面、完整的保护,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配置时就会背离市场,要素的价格就不能客观地反映其稀缺性,便可能加剧土地利用的粗放,不节约、不集约的情况会更加严重。
此前,国土资源部部长许绍使通报了全国土地的利用情况——目前,我国建设用地盲目扩张,土地利用效率低下,节约、集约用地潜力巨大。其中,建设用地中闲置土地、空闲土地、批而未供土地大约有400万亩,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废弃地2亿亩,未利用地39亿亩。
宅基地要有真产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告诉记者,他近期通过农村调研发现存在“三个倾向”,而这三个倾向与小产权房的“星火燎原”休戚相关,第一个倾向是把整个农村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区,个别地方把整个农村的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第二个倾向是村委会改为居委会,集体土地也顺势改为国有土地;第三个倾向是随意改变产权关系,即所谓“拿土地换身份”、“拿土地换社保”。
正由于集体土地财产权利不明晰,导致土地成本过低,保有环节没有相应的补偿,地方政府通过开发土地来获得巨大收益。很多小产权房即是在基层政府的主导之下,成片开发形成规模。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土资源部原副部长李元回顾历史上几次大的土地供应失控,发现都与金融货币供应失控密切相关。其内在逻辑是,地方政府因征地成本低而多供地,供地之后把钱存到银行,银行觉得钱很多就又把钱贷出去,企业贷了钱再去买地。
“1996年、1997年间,和2003年、2004年间,土地供应上的问题基本上都和金融闸门有密切关系。而土地供应的失控,反过来又加剧了货币供应
傅蔚冈:新拆迁条例之光照不到农村
2010年11月26日07:24东方网我要评论(31) 字号:T|T
傅蔚冈网络评论员
据有关媒体报道,新拆迁条例有望于近期出台。在新拆迁条例中,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的强制拆迁将被取消,今后涉及到强制拆迁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对于这个未经确认的消息,媒体和公众对此充满期待,希望通过法院的介入能够收敛来自行政部门的恣意强拆,更好地保护私产所有者的权利。
不可否认,新条例出台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将会大有裨益。但是,我们需要追问,目前中国的房屋拆迁的悲剧发生在哪里?
必须承认的事实是,就总体而言,城市房屋拆迁已经逐步规范。更多的时候,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拆迁户和发展商都能够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民间流传的“要想富,搞动迁”就是对这种现象的生动反映。
不过就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越来越规范的同时,来自城乡接合地的征地和拆迁的悲剧却愈演愈烈。从四川的唐福珍惨案,再到今年的江西宜黄事件,所有这些因为强拆而引发的惨案,几乎都是发生在农村。不幸的是,这些区域并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是由我国独特的土地管理制度所决定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中国的城市和农村的土地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同时,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下,来自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极少数的宅基地以外,都是属于农用地。由于此,《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按原有用途进行补偿”,意味着农民在土地被征收之后,只能够获得土地的农业价值的补偿,而无法分享城市化后所带来的土地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