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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意见书.doc

上传人:zhangbing6987 2015/9/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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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意见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意见书
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惠成XX公司的委托,就张XX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承办律师认真审查了XX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2、2014年7月食堂外聘工人工资表
3、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所在上述文件信息的基础上出具本律师意见书,供参考。
一、上述文件反映的基本案情
1、2011年8月10日,申请人张XX在XX公司入职,从事勤杂工工作,入职后被申请人XX公司未和张XX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未缴纳社保。2014年10月13日,申请人因XX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张XX在职期间,每天工作时间为05:00-12:00,工资按月发放。
在职期间申请人一直在领取失业补贴。
2014年10月16日,申请人张XX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一、裁决被申请人XX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1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XX公司为其缴纳2011年8月至2014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二、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和案件事实情况,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如下:(1)申请人在职期间的用工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2)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有权请求支付9100元的经济补偿金?
(3)工资单上XX公司发放的社保费用是否应予以认定,申请人要求补缴2011年8月-2014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三、法律意见:
1、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是两种基本的用工形式。相对于全日制用工来说,非全日制用工能节省单位成本,是更为灵活的用工形式。因为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终止用工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不需要交纳五险。如果申请人张XX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那么其申请仲裁的所有请求事项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日工作时间小于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申请人除去周六加班时间外,每周工作时间在24小时以上,并且工资按月发放,根本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形式。既非非全日制用工,那么被申请人就应该在申请人入职后30日之内和申请人张XX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入职后满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XX公司自2012年8月11日起和张XX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张XX在2014年10月13日,因XX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在2014年10月16日申请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9100元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分析得出其请求支付9100元的经济补偿金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下: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请人在XX公司工作3年2个月,其主张的平均工资是2600,故申请人申请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下:3(个月)*2600+(*2600)=9100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XX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申请人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