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YWSC-1100257002
不可解体大件设备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业务手册
昆明市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7月30日发布
目录
前言- 1 -
一、受理范围- 2 -
二、办理依据- 2 -
三、实施机关- 2 -
四、许可人员- 3 -
五、许可条件- 3 -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 3 -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 3 -
六、申请材料- 4 -
七、许可时限- 5 -
八、许可收费- 5 -
九、许可证件- 6 -
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6 -
(一)共同许可- 6 -
(二)前置许可- 6 -
十一、中介服务- 6 -
十二、指定培训- 6 -
十三、资质资格- 6 -
十四、许可办理 - 6 -
(一)通则 - 6 -
(二)申请 - 6 -
(三)受理 - 7 -
(四)审查 - 8 -
(五)决定- 13 -
(六)证件制作与送达- 14 -
(七)决定公开- 15 -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 15 -
(九)许可服务 - 15 -
十五、 监督检查 - 16 -
(一)通则- 16 -
(二)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 16 -
(三)年检 - 16 -
(四)诚信档案 - 17 -
(五)分类监管 - 17 -
(六)结果处理 - 17 -
十六、投诉举报 - 18 -
附件 1 ×××××××××××× - 19 -
附件 2 ×××××××××××× - 19 -
……
前言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本业务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等法律法规及云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实施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本业务手册要求办理。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娄军王敏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不可解体大件设备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昆明市官渡区行政区域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重49吨以下的几何尺寸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4.《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载行驶。承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承担对公路、桥梁、涵洞等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监护措施的费用。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路产损失赔偿费。
三、实施机关
官渡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受官渡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勘查。
官渡区交通运输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人员
从事本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是具备相应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具有相应工作能力或具有执法资格资的国家公职人员,上岗前须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并定期通过考核。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 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车货总重49吨以下(含49吨),且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或者总长度超过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