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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上学(q).ppt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8/12/5 文件大小:5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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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在我身边
法律在我身边
我要上学
12岁的吴冰是一个偏远山区的女学生,她的父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身亡。就在安葬父亲的第三天,吴冰的爷爷和肇(zhào)事方签订了协议,领走丧葬费、赡(shàn)养费、抚养费共8万元,其中包括吴冰的抚养费3万元。由于吴冰的母亲常年有病,爷爷又认为女孩子读了书也没有用,不让她继续上学,吴冰被迫辍(chuò)学在家。
辍学字面意思是中途停止上学,指学生没有完成规定学业发生的中途退学行为。在中国农村存在相当数量的辍学现象,而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学费则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包括城市和农村,辍学现象也十分严重。如有的学生学****跟不上的,自己产生厌学情绪而辍学;另一方面,家长对学生的成绩有了认识,认为孩子升学没了希望,不如回家就业因而辍学。从发生辍学的时间阶段来看,不论是小学、初中、高中甚至大学都有相当程度的辍学现象发生。
赡养费【注音】shàn yǎng fèi【释义】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费用帮助。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党和政府为保护
未成年人的
合法权益做了
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