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福建省连江县政府组织规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3-01-27
【正文】
福建省连江县政府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照福建省金门县、连江县实施地方自治纲要第二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连江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 置县长一人,综理县政,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其受上级机关之委任者,并得监督上级机关所属机关及职员。
第 3 条 
本府置主任秘书一人,为幕僚长,承县长之命,襄理县政,并综理本府一切事务;置秘书二人,受主任秘书之指挥;监督,掌理机要、协调及核稿等事项。
第 4 条 
本府设左列各局、科、室,分掌有关事项:
一民政局:掌理自治行政、宗教、礼俗、古迹文献、调解、公共造产、社会行政、社会福利、户籍行政、合作行政、劳工行政、兵役行政、就业辅导、劳工安全、劳资关系、土地行政、侨民服务及其他有关民政等事项。
二财政科:掌理财务行政、税务行政、公库、公产、公债、地方金融管理、粮盐、燃料及其他有关财政等事项。
三建设局:掌理工业、商业、矿业、交通、水利、土木工程、都市计划、建筑管理、国民住宅之兴建及管理、公共设施、观光事业、零售市场及摊贩管理、公营(用) 事业、农务、林务、渔业、畜牧、农渔会辅导、农畜产品产销管理、农药管理、水土保持、农路管理维护及其他有关建设等事项。
四教育局:掌理国民教育、社会教育、文化体育及其他有关教育等事项。
五秘书室:掌理法制、国家赔偿、研考、新闻、公共关系、印信、文书、庶务、出纳及其他不属各局、科、室之业务等事项。
六主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等事项。
七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事项。
八政风室:掌理政风事项。
第 5 条 
本府各局、科、室、置局长、科长、室主任、课长、股长、督学、视导、技正、科员、课员、技士、技佐、办事员、书记、雇员。
第 6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7 条 
本府设左列附属机关,分掌有关事项:
一警察局:掌理警察、警卫、民防及户口查察等事项。
二卫生局:掌理医政、防疫、保健、药政、食品卫生管理、环境清洁、环境保护、公害防治及毒性化学物质管理等事项。
三税捐稽征处:掌理县各项税捐稽征事项,并代征国、省税等事项。
前项各局、处、所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 8 条 
本府为应业务需要及办理上级政府授权或委讬业务,得报经行政院核准增设附属机关,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 9 条 
本府得视实际需要或临时县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