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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006108867 2013/7/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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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防范于处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纠纷的防范于处
作者:陈丽杰律师
医疗纠纷的概念及其主体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医疗活动而发生的纠纷。其中患者,是指为了预防、治疗疾病或保健美容而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自然人。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指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诊所。关于医务人员,《条例》未作规定。根据1988年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务人员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以及与诊疗护理工作相关的医疗管理、后勤服务人员。关于卫生技术人员,根据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布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包括各级医师、药师、护师、技师。根据《执业医师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护士管理办法》,上述医、药、护、技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注册的医疗机构中从事其注册专业领域内的医疗活动。
对于毕业第1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此类人员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这类人员亦属“医务人员”。另外,外国医师来我国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并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相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外国医疗团体,港澳台的医师或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核,报卫生部审批。医疗上述医疗团体或人员在华从事医疗活动,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责任由聘请或合作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