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8
文档名称:

中融信托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说明书.doc

格式:doc   页数:1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中融信托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说明书.doc

上传人:1006108867 2013/7/2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中融信托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说明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
股权投资集合信托
计划说明书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将信托计划募集的优先级信托资金向重庆渝能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完成后,中融信托合计持有项目公司72%的股权;同时,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阳光壹佰集团”)以其对项目公司既有的人民币40,000万元的债权作价购买信托计划中全部次级信托单位。
风险控制:中融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时,须恪尽职守,负有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无风险或无损失;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本金不受损失,亦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
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总规模预计为人民币80,000万元,包括次级信托资金人民币40,000万元,优先级信托资金人民币40,000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优先级信托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两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开始计算。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终止。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不足以满足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且尚有未变现信托财产的,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期限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或虽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已足以满足全部优先级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全部信托利益,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信托财产,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未予变现的信托财产在全部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以及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均获满足后,按届时的现状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优先级投资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优先级受益人
认购金额
预期年化收益率
A类优先级受益人
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包括300万元)
9%
B类优先级受益人
300万元以上(包括300万元)
10%
优先级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1)本信托计划项下,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个信托年度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优先级受益人支付第一年的信托收益;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二个信托年度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优先级受益人支付第二年的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未进入延长期情形下支付);如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则于延长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延长期内的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2)信托计划期限内,项目公司按照约定向受托人偿还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任何债务应作为信托利益优先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次级委托人对此不持有任何异议;(3)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将信托利益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完毕后,如信托财产仍有剩余的,则受托人将剩余的信托财产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届时持有的项目公司债权),扣除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和税费后(如有),全部向次级受益人分配。若涉及到股权变更的,受托人将配合次级受益人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4)分配信托利益时,如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可分配的信托财产小于全部优先级信托资金及按照受益人平均预期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之和时,受托人将按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占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部分信托利益,直至优先级受益人累计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等于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
;经过上述分配后信托财产仍有剩余的,受托人将剩余的信托财产按各个优先级受益人的按信托文件可获得的预期收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与该信托单位预期收益率与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的乘积)占全体优先级受益人获得的预期收益的比例向每一优先级受益人分配。
次级投资人的预期信托利益:次级受益权不设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终止且信托财产清算后,支付完毕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且全部优先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期可得的信托利益得到完全满足后,受托人将剩余的全部信托财产根据各次级受益人认购的次级信托单位占全部次级信托单位的比例,以信托财产在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原状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次级信托利益分配方式:次级信托利益(如有)于信托计划终止后一次性分配。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年【】月【】日(含该日)至【】年【】月【】日止(含该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并在受托人网站( .com)公布)。
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