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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影视作品中字体使用的著作权问题.doc

上传人:459972402 2013/7/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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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影视作品中字体使用的著作权问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影视作品中字体使用的著作权问题
吴晓波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文章依据著作权基本的“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分析了字体充当“作品”的构成要件,并结合参考最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立法趋势,提出影视作品中用到的公共字体和部分独创性不高的计算机单字不能构成作品,书法作品和特殊计算机字库字体、独创性较高的单字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为影视作品应如何合理合法地获得并使用字体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希冀对影视制作以及其他行业合理使用字体提供法律依据,也希望对我国字体研发行业的发展能够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字体著作权影视作品
一字体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近日,国内字体研发机构造字工房称电影《失恋33天》未经允许使用自己公司开发的计算机字体“悦黑体”,要求《失恋33天》制作方按原价2万元购买该字体,但《失恋33天》方面只愿意以网上的“优惠价”4999元购买注释:
《<失恋33天>悦黑字体涉嫌侵权"造字"行业引关注》,新华网,来源:《北京日报》,2012年4月5日。http://news./edu/2012-04/05/
。由此引发了关于影视作品使用字体是否需要支付费用的争论。
争论的实质在于字体是否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争论,原因在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将字体纳入到保护范围内。对于该问题,学界最大的分歧在于对字体进行保护会形成对汉字的垄断,影响到汉字表意和交际等实用功能的发挥,破坏公共利益芮松艳《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兼评“方正诉宝洁”案》,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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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一定形式的作品,是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延伸至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情感和知识内容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6页。
,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的特殊性和优越性。汉字的实用功能在于表意和交流,而字体是一种实用艺术,既包含了表意和交流的实用性,又包含了如美术作品一样的艺术性审美性,所谓《著作权法》对字体的保护是对字体艺术性部分的保护,而不是表意交流的实用性。又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法律允许对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列举12项),第23条又规定了对“作品”使用的法定许可,在这样的制度规制下,人们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使用“作品”而不用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甚至不用支付报酬。所以,只要合理把握特殊字体实用性和艺术性之间的界限,并严格遵循“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对其进行保护不会影响汉字的实际使用,造成垄断。
另有观点认为,经过登记的字体才享有著作权,否则不用支付费用。我国著作权采自动取得主义,即作品已经完成就取得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登记,登记只是为在著作权纠纷中更好的举证,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字体登记与否不影响其著作权的取得。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增加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这一点值很值得我们关注,其实对“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是著作权原理的应有之义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7—49页。
,我国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第2条第7款就明确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受到保护。可见《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