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全文】
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停车场(点)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和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公共停车场(点)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点)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公安、建设、市政、土地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发展公共停车场。
第四条鼓励单位或个人根据专项规划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兴建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停车场(点)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所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市政、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协同做好公共停车场(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者增建公共停车场。
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入使用。
应当配建公共停车场而未配建或者停车场地不足的,应当逐步补建或者增建。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按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公共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含有关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八条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点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理设置。经批准设置的占道临时停车点实行有偿使用,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接受管理。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点,不得停放大型车辆。
第九条已经建设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条公共停车场(点)经营实行行政管理与经营分开的原则。行政管理部门向公共停车场(点)收取行政性费用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公共停车场(点)的经营性分配。
公共停车场(点)经营者应当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取车位使用费或者车辆寄存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点实行计时收费。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保障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安全,自觉接受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