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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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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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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5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刘慧
2013年11月1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
(一)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矿、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以及对尾矿进行再次开发利用;
(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三)对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四)对城市垃圾、农林废物等其他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第四条资源综合利用应当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把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并将资源综合利用情况作为循环经济的主要评价指标,纳入地区转变发展方式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综合利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参与拟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水利、农牧、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公民资源综合利用意识,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第八条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综合利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废弃资源排放特点,明确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单位,并遵循布局合理化、建设规模化、处理集中化的原则,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引导和促进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有效控制废弃资源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并规定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削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