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解除查封申请书
篇一:解除查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请求事项:一、解除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二、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XXX、户名为XX、开户行为XXX的存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贵院以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篇二:
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曾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法院以(XX)年安民保字第11号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故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二、请求退还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望依法从速裁定。
此致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
XX年4月14日
篇三:
峨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峨山县星光旅宿,四楼现已更改为长期租用形式,特此向消防大队申请解除临时查封。此致敬礼!
申请人:峨山县星光旅宿
XX年11月27日
篇四:
申请人:杨贵妃,女,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住址:钓鱼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26号2号楼1单元202户。身份证:370203196503142627被申请人:王昭君,男,汉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个体,住址:钓鱼岛市市南区泰州路15号2单元501户。身份证:370221197303130530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XX)钓鱼岛南民初字第7024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二项查封、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依法作出(XX)南民初字第70248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保全。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已解决,款项已付清。因此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旭光名下房产的保全,解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钓鱼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26号2号楼1单元202户房产)的查封。
此致钓鱼岛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贵妃
XX
篇五: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
紧急请求事项
XX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XX)石民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XX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