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完善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思考
王伟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琼海571100)
摘要:校企合作被誉为是以市场为导向发展职业教育的一项有力措施,是解决职业教育的职业型和技能型的一个好办法。但校企合作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借鉴国外的有益养分,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推动校企合作制度化,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完善
20lO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国家层面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要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并将其纳入国家教育体制重大改革试点范围,从而提出了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完善的新命题。借鉴国外职业教育校关于完善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思考。企合作立法的有益养分,对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进行理论、实践和立法的探索与创新,成为推动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进一步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从观照立法现状出发,进而构建起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理论模型。
一、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现状
在高职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引入产业、行业、企业、职业和实践要素,把校企合作作为高职类型特色创新的抓手,创新办学体制,构建开放的教学管理平台,是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职业教育的职业型和技能型的一个好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自1994年以来,随着国家对高职教育的重视和支持,随着教育行政部门政策导向的不断强化,我国教育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劳动法》为基本依据,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以《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及大量的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为重要内容的职业教育法制体系。目前,我国的校企合作教育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企业的积极参与和学校的努力实践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合作教育从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走向了合作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着差距,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还存在
“剃头挑子一头热”的问题,高职院校普遍感觉到,校企合作尚属“一厢情愿”,大多数企业对校企合作兴趣不浓、动题的存在,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缺乏法律保障。具体表现在:
、不完善。目前,我国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仅有的一部规范职业教育的专门法律——《职业教育法》,作为一般性的法律又过于原则性与概括性,无法对现实的职业教育活动产生有效的约束力口o,而现有法律法规如《企业法》、《税收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没有与《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配套的规定,在企业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方面仍属空白。
此外,按《职业教育法》,地方政府可在其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条例。然而,大多地方政府并未在《职业教育法》允许范围内积极地制定具体实施条例,目前在地方立法层面,宁波是国内第一个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护与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联姻”的“吃螃蟹者”,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由于对高职教育产品的社会认同存在差距等原因,其他地方对高职教育校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