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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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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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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30).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济南市政府令230号)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二OO八年一月七日

发布日期:2008-01-07 10:56:24 生效日期:2008-02-15 10:56:39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土地收购工作由市政府赋予土地收购职能的机构(简称土地收购机构)负责。
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包括:年度收购储备土地规模;年度收购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收购储备土地规模。
第二章土地收购
第五条下列土地由土地收购机构统一收购:
(一)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五)其他应当收购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收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接受土地收购任务;
(二)向城市规划部门征询规划性质、编制规划策划方案、申请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三)通知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领取并填报《收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利情况申报表》,受理收购申请;
(四)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权利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五)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经批准后办理原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产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利情况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建(构)筑物权属、权利的合法凭证;
(五)土地平面图;
(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使用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土地收购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置、四至范围、等级、面积、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及房地产权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