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高职教育定位中“类型论”与“层次论”的探讨
蒋广庭
摘要:文章对“高职教育是一种类型还是一种层次”的争论进行了分析,在分析各自利弊的基础上进而提出,高职教育是一种类型,它可与普通高等学校有相同的学制,但不意味着一定要完全相同。因为高职教育有相当多的教育活动在校外进行,它的成功还取决于与企业的合作因素,同时,学士学位之上的高职教育层次由于与普通高等教育越来越接近而难以区分。文章同时也阐明了高职学生应该有机会获得学士学位,否则会损害高职教育的社会流动功能。
关键词:高职教育类型学制社会流动性
高职教育定位中有一个大家十分熟悉的争论,即类型与层次之争(以下分别称为类型论和层次论)。不少人明确表述过“高职教育是一种类型”的观点,而高职教育是一种层次的观点则见之于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的高职教育实践,并未见系统明确的说明,两者并没有形成正面交锋,使得这个问题长期难以取得进展。本文力图在评述两种观点的历史与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分析其中包含的正面冲突与分歧,剖析其利弊得失,并为相关问题提供若干解决策略与建议。
一、类型论与屡次论评述
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关系源自于专科学校与大学的关系,因此如果追根溯源,类型论与层次论都有很长的历史。类型论近年来较为流行,但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至我国高等教育诞生初期。北京大学第一任校长严复1898年曾著《论治学与治事宜分二途》一文,认为“天下之人,强弱刚柔,千殊万异,治学之材与治事之材,恒不能相兼。尝有观理极深、虑事极审、宏通渊博、通贯百物之人,授之以事,未必即胜任愉快。而彼任事之人,崛起草莱,乘时设施,不必皆由学”。因此,实用人才的培养和学术人才的培养应该用两种不同的教育途径,培养办事之人不必皆由学。蔡元培先生更有经典之论:“治学者可谓之‘大学’,治术者可谓之‘高等专门学校’。两者性质之别,而不必有年限程度之差。在大学,则必择其以终身研究学问者为之师,而希望学生于研究学问以外,别无何等之目的。其在高等专门,则为归集资料,实地练习起见,方且于校中设法庭、商场等雏形,则大延现任之法吏、技师以教之,亦无不可。即学生日日悬毕业后之法吏技师为的,亦无不可。以此等性质之差别,而一谓之‘大’,一谓之‘高’,取其易于识别,无他意也”吼他不但提出了两种不同教育途径的区别,指出了实践性活动对培养实用人才的重要性,而且明确提出专科学校与学术性大学是地位没有区别的两种不同类型。类型说在近年的流行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对职业性高等教育的界定有关,立足于此标准的论说者之间可能会有所差异,但大体上没有脱出以下推理过程:既然该标准明确把高等教育分成学术型和职业型两类,那么高等职业教育与学术性高等教育就应该是并列的两种不同类型,所以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一样,可以有自己的专科层次、本科层次、研究生层次。从上可以看出,目前类型论者不但主张高职教育是一种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的类型,而且还主张两者在学制结构上是互相对称的。
与类型论的境况大不相同,对层次论不仅认同度不高,而且少有系统的论述。但是,层次论的历史基础更为深远,可以说是自英国工业革命以来直到当代的主流高等教育模式。从英国的情况来看,大学先于专科学校而存在,专科学校则因工业革命而起:当工业革命需要高等教育提供知识服务的时候,作为高等教育象征的牛津、剑桥不为所动,工业革命不得牛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