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用工制度
(直接用工)
修订日期:2011年9月
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北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招聘录用及对员工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招用条件
1、勤奋工作,扎实履职,雷厉风行,精益求精;
2、团结同事,互相帮助,齐心协力,共同完成企业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3、积极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4、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的理念,严格贯彻执行产品质量体系(商业职业道德),并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促进产品(服务)质量稳步提高;
5、明确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具备岗位基本文化与技能要求。
第五条招录工作由企业主管用工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根据岗位要求,确定招录员工的具体条件、数量等,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会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对应聘员工实行平等的原则,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凡被招用的应聘者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应聘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明。
第八条企业对应聘者如实填写的表格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经笔试和面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及时通知应聘者。
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条劳动用工管理部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含按规定提取的档案资料),工人必须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5日内出具以下相关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①身份证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②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③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公司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严重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公司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必须采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委共同制定的适用于在京农民工的标准示范文本,明确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自用工之日起30天(法律规定30日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签字盖章,在30(法律规定30日内)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一律不录用。对录用的工人,企业按规定建立工人名册。
第十一条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30天(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90天(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十二条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试用期届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