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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无效.docx

上传人:mkjafow 2019/1/6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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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证书无效篇一:公证的时效、效力问题公证的时效、效力问题《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实践中,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篇二:帮别人拿公证书有什么责任篇一: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公证当事人: 我处已决定受理您的公证申请,现将办理公证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基本权利; 1、有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公证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2、有要求公证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出证的权利;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4、有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对、修改的权利; 5、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6、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如实回答公证人员的提问,陈述事实真相,决不讲假话,作假证; 3、按规定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4、确保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确保提交的证明材料所证明的内容真实无误; 5、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参与公证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以上告知书内容本人已明确无疑并且自愿以签名(按手印):若提供虚假证据或讲假话、作假证甘愿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公证当事人: 年月日篇二: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亦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2、当事人一方认为所申办公证事项的相对方是承办公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该公证事项与承办公证员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该公证员回避。 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减免公证收费。 4、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公证书;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有权获得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书面通知。 5、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有权获得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公证机构提出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义务: 1、申办的公证事项应真实、合法并不违背社会公德; 2、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公证文书及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