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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行政审批标准(事项编码XX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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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行政审批标准(事项编码XX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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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梅州市行政审批标准(事项编码:XXXX)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准
业务手册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准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准。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2)划拨类用地、公开出让类用地、协议出让类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四十三条;符合《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年)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可以提出申请。
3)符合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四十三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五十六条。
4)《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年)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5)《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第四条。
三、实施机关
1、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权责划分(市):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城市规划区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准。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
第四条
必要条件
,予以审批: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
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4)符合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5)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有效《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不予批准:
1)不在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2)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3)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四十三条规定。
4)不符合《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年)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申请材料。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申请函
应说明调整的理由、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等。
1
0
纸质+电子版
梅州市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申请表
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制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
0
纸质+电子版
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经营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提交经年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3)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书;4)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0
1
纸质+电子版
授权委托文件
1)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原件);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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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纸质+电子版
土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