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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业务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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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业务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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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伤保险业务说明
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所需准备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前两月入账工资表(原件凭证)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公章
6、《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报U盘
7、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8、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每月申报缴费需携带(缴费时间每月1-15日)
1、《工伤保险申报结算表》
2、《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报U盘
请仔细阅读,否则后果自负
发生工伤事故,严格执行及时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须在24小时之内向人劳局工伤管理科(政府二楼)报告,电话8101354;重大工伤事故(工亡、烧伤、严重创伤)24小时之内并向社保局工伤保险科报告,电话8116696。严格坚持工伤事故及时报告制度,超过24小时后报告的,工伤保险科将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用人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不予报销,由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抢救,但参保单位必须在自职工入院之日起24小时内向社保局工伤保险科报告,填写《(拟定)工伤职工在非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抢救治疗情况报告表》,工伤职工经抢救脱离危险后须转往工伤定点医院就医。没有按要求报告、填表的,费用由单位负担。工伤职工门诊就医实行双联处方,住院诊疗实行医疗服务费用明细制度。
工伤保险药费报销及配置辅助器具注意事项
参保单位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时,必须经过工伤认定(政府二楼工伤管理科认定)。需填报《工伤(亡)职工医疗(康复)费报销申报表》、《工伤职工缴费情况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亡)职工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工伤保险本;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文号;
3、门诊药费报销必须持工伤职工门(急)诊病历本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用药处方(附药品单价)、门诊收费票据; 住院必须持有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住院统一收费票据、患者费用总明细表(加盖医院公章)、出院证或诊断证明。
4、在非工伤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经社保局工伤科批准,三日内填报《非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抢救治疗情况报告表》否则不予报销。
5、在定点医院治疗需转诊转院的,必须经社保局工伤科批准,三日内填报《已定(拟定)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医疗申请表》否则不予报销。
※6、工伤职工需要再次检查、治疗、住院,必须经社保局工伤科批准,并填报申请表,三日内填报申请表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7、门诊和紧急情况可就近到医疗机构救治,待伤情稳定后一律在定点医院治疗;烧伤必须在定点医院治疗,确需转往异地治疗的,须由社保局工伤科批准,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8、需使用体内外固定器具的,以国产普及型价格为准,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9、住院治疗期间除重症监护期外一律不得住高档病房或单间,否则不予报销。
10、伤残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过鉴定后,必须填报《配置辅助器具表》经社保局工伤科批准后,到辅助器配置定点机构进行配置。
11、如出现中断缴费,补交时按上月缴费金额为准,并加收滞纳金。
12、自2011年1月1日起检查费用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上植入性等特殊耗材的使用,需填表审批。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