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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
发布时间:2011-02-15 13:49
一、  工伤保险待遇:
(一)  医疗费待遇包括:
1. 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手术费、治疗费、处置费、输血费、住院床位费、抢救费等;
   (二)伤残待遇
;
2.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
3. 生活护理费;
4. 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
5. 工伤康复费;
(三)工亡待遇
1. 丧葬补助金;
;
;
(四)其他工伤待遇支出。
(五)工伤认定调查费。
(六)劳动能力鉴定费。
(七)其他支出:指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二、待遇审核支付
(一)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填写事故快报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章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工伤职工治疗介绍信”,持介绍信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情况紧急的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要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于两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开介绍信。在外地发生事故在外地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自伤害之日起七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可转到当地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转回到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凡是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外地医院抢救治疗七日内未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按《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用;经批准转外地医院治疗的费用;经批准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配置辅助器具符合“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体内置放一次性材料的,要使用国产一次性材料。工伤职工要求置放进口一次性材料的,超出国产价格部分的费用,由工伤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自费协议。
(五)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治愈后,接到出院通知书拒不出院造成的医疗费用、挂床住院的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负担。治疗工伤、职业病时,门诊就医和出院带药,处方带药量每次不得超过15天。工伤职工出院严禁带与治疗工伤无关的药品,不得带针剂。
(六)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医疗期满后,填写《工伤保险险待遇审批表》并报下列材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3、工伤职工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4、门诊病历、诊断书原件、住院治疗的诊断书复印件;
5、医疗费收据原件(工伤职工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的姓名一致),用药明细单或用药处方加盖收费章(收费章要求字迹清晰);
6、各项检查项目的报告单(复印件);
7、治疗费的治疗明细清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8、交通事故,必须出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经法院判决的,要出具法院的判决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9、需要审核的其它证明资料。
(七)因工死亡职工,申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伤认定书;
2、工亡职工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确认材料。
4、供养亲属的户口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便核实供养时限。
5、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亡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八)工伤职工一至四级退休后,申请核定基本养老金与伤残津贴补差额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九)参保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报《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定点医院提出诊断意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必须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伤残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伤残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伤残等级变动的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按新的伤残等级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工伤保险待遇通过银行转帐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十二)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亲属,用人单位应及时申报。已失去供养条件者,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终止支付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做一次生存调查。如发现未及时上报失去供养条件者,追回不应支付的金额,并按《条例》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处罚。
 
三、安装配置辅助器具
(一)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确认后,持其确认结论通知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