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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 - 展示系统首页-课程中心展示系统.ppt

上传人:lrrfsyq836 2015/9/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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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品检验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
案例二
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三: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案例四:
我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以即期信用证付款FOB合同,进口食品1000箱。接到对方的装运通知后,该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对方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及其他有关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以下情况:
(1)200箱货物内含有大肠杆菌,超过合同标准。
(2)实收货物998箱,短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
案例五:
我某公司与澳大利亚商人签订小麦进口合同200万吨,交货期为某年5月份,但澳大利亚在交货期年度遇到干旱,不少小麦产区欠收20%,而且当年由于苏联严重缺粮,从其美国购买大量小麦,导致世界小麦价格上涨,澳商提出推迟到下年度履行合同,中方是否可以同意?
案例一:
我方可以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免交货物,因为仓库失火属于不可抗力事故。
案例二:
外商这一要求不合理。因为合同签订后,发生了海湾战争,战争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应免除合同责任,不应赔偿外商的仓储费用。
案例三:
买方不能向卖方索赔。因为“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的规定,排除了买方对商品检验的权利,商品质量以装运地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卖方交货的最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