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依法结婚后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孩子出生前,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并带一寸照片两张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再生育审批程序一、审批机关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二、审批范围夫妻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一并且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或者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三、审批程序(一)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审查。(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公示完毕,并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其中,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与其常住地不一致的,应同时委托女方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三)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材料的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四、发证(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内,持批准再生育书面决定,领取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生育证》。(二)《生育证》注明有效年度,过期失效。(三)因当事人户籍迁移、《生育证》有效年度内未生育等原因需要换证的,或因《生育证》有效年度内遗失、损毁,需要补办的,由其现户籍地所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核实,对提出换证、补办要求时,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重新发给《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一、办理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办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二)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三)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独生子女父亲或母亲,单独提出办理申请的。三、办理程序:(一)申请。当事人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签字盖章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二)审核决定。收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日内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三)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单独提出办理申请的,只发给申请人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四)补办。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因证件遗失、毁损等原因,需要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向原办理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原办理机关已不复存在的,可向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奖励优待等相关证明材料。收到补办申请的办理机关应核实相关情况,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五)收回和注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部门应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