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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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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doc

上传人:jiqingyong12 2019/1/6 文件大小:1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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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摘要:未成年人犯罪以其犯罪主体特殊、社会反响巨大等特点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机关的关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新形势下治理犯罪的对策,为司法机关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契机。针对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现状,司法机关应该抓住这一机会,深入调研,以期建立一套独立、完整、科学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司法制度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给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如何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各界的一个共同课题。笔者就所在的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进行分析,并就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进行初步探讨。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特点透过上述三年的数据,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几点特征: 从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看,其发案率稳高,虽然2008年较之2007年有所下降,但7%以上的发案率对于18岁以下的年龄群体来说仍然是不能容忍的。从犯罪类型的角度看,呈现多元化趋势。从犯罪形式来看,共同犯罪、团伙犯罪较多。从犯罪主体角度分析,未成年人罪犯集中在16周岁至18周岁,犯罪行为人受教育程度低,绝大多数是高中以下文化。而且大部分人没有正当职业。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为了更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有必要深入探究该问题的成因。从未成年人自身的角度论述,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是促使其犯罪的内在原因。LOcAlHOSt这一年龄阶段的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较低,好奇心强、盲目从众,且具有叛逆性和报复心,易冲动并不计后果。他们如缺乏正确的引导,一旦遇上不良因素的影响,就容易走上歧途,走向犯罪。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一个人社会化进程的起点。司法实践表明,放任型、溺爱型、粗暴型、残缺型的家庭容易使孩子产生思想偏差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此外,现在多数孩子是独生子女,我们的家庭往往侧重于满足孩子的物资需求而忽视了对其健全人格的培养。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导向标。但是,现在有些学校更注重孩子的学****成绩,忽略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忽略对其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引导。社会不良因素是滋生犯罪的“肥沃土壤”,歪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思想,成为诱发事故和滋生犯罪的温床。三、当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首先,在立法上尚未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体系。我国目前仅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未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做必要的体系性规定。其次,在司法理念上尚未树立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我国司法体制中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分案处理、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等不尽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办案人员在工作中缺乏该意识。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权利保护和诉讼程序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率偏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存在程序和政策上的限制。在程序上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必须通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势必需要经过更多的程序,花费更多的精力,使办案人员无法应付;在政策上检察机关一直对不起诉率进行严格限制,作为业务考核的一项内容,做了更多的工作反而得到否定性评价,试想还有谁愿意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 “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时,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得不到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采取的是非强制性的“可以通知”。最近最检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强制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人员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仍难落实该制度,主要原因是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外来流动人口为主,即使通知到了其法定代理人也会因各种原因放弃该权利。另外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正在被羁押,由于看守所的制度限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很难到场。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尚未实行分案处理。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明确了对未成年犯实行分案审理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未成年犯分案审理还只是一种探索,尚未形成普遍遵守的规范。法律援助启动过晚,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未成年人的权利未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刑事诉讼法强制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律师。但是该项权利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才启动。而事实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知识欠缺,往往会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另一方面,大多数被指定律师只是在庭审过程中发表一些“被告人为未成年人,希望宽大处理”的泛泛意见,这种流于形式的法律援助不可避免会损害未成年被告人正当的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