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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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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急件
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发〔2010〕156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流动资金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各审计分部、各总审计室:
今年2月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后,总行及时下发了《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建总函〔2010〕98号),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重点环节进行了明确。
为细化落实银监会文件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本办法”),已经2010年第2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行,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当前,银监会正全面推进“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各项工作的落实。本办法已全面、充分体现了银监会文件的内容和精神,同时为便于分行执行和操作,对部分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请各行认真组织学****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同时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二、正确理解“不执行本办法”与“不执行本办法关于发放与支付规定”的产品
根据银监会文件,流动资金贷款的定义为“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凡不符合该定义的产品(如票据贴现、表外授信业务等)可不执行本办法;有些产品(如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日间法人账户透支等)虽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定义,但因产品本身特点,可不执行发放与支付的规定。但这类产品,仍应遵照本办法除发放支付管理以外的其他规定。有关进出口贸易融资产品将由总行国际业务部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三、关于受托支付标准
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细化了银监会文件要求:(1)将“信用状况一般”确定为A级(小企业为a+级)以下。(2)将“支付对象明确”解释为“单笔贷款(包括承诺性可循环额度项下单笔用款)具有用途单一、支付对象明确特征
”,意指该笔贷款在申请时即有明确的用途。(3)将“金额较大”确定为3000万元人民币。
四、关于合同文本
总行正在制订与本办法配套的新版合同文本,新文本拟于近期下发。在新版合同下发前,各行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目前使用的合同文本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业务联系人:
苏静,010-67595296,sujing/b
王瑶,010-67595301,wangyao/b
会计操作联系人:
房伟明,010-67594596,fangweiming/b
法律文本联系人:
陈巍,010-67595765,chenwei6/b
二○一○年九月八日
中国建设银行流动资金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7月8日经第2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额度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四章贷款利率、计结息、收费与核算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表外授信业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已有专项产品管理制度的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应同时执行本办法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二者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流动资金贷款应符合建设银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额度
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贸易融资类和法人账户透支等产品品种。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正常合理需求,并以其综合现金流偿还本息的贷款。
国内贸易融资是指专门用于满足借款人具体的国内贸易项下资金需求,并主要依靠该贸易本身所产生的相关现金流偿还的贷款,主要包括国内信用证融资(备货融资、应收款买断、赎单融资)、国内保理、应收账款(交易类)质押融资、订单融资、保单融资等。
法人账户透支是指由借款人在约定的账户和额度内发起透支,用于满足其临时性融资和结算便利的短期贷款。
所有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分别纳入建设银行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项下相应产品额度管理。
经办机构在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时,应将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的差额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防止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