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5年3月29日,,行至京沪高速公路江苏淮安段上行线103KM+300M处,由于左前轮爆裂,撞上护栏,侧翻至高速公路另一侧,与迎面驶来的鲁QA0398大货车相撞,致液氯泄露,造成28人死亡,350人中毒,万名群众紧急疏散的惨重后果,经济损失达2900多万元。这次事故给我们强烈震撼的同时,也警示我们:加强危险物品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已刻不容缓,我们在运输环节存在的管理上的盲点是涉危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大量存在的无证运输、超载运输、违规操作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笔者从事交管工作多年,对涉危交通事故的危害深有感触,在此谈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危险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顾名思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对于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相对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四个环节而言,运输环节由于处于跨区域流动状态,存在的问题最多,发生的事故也最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监管乏力,无证、非法运输大量存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危险物品主管部门包括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铁路部门、民航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于危险物品的运输安全管理,无论是《安全生产法》还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作专章规定。在公安机关内部,涉及运输安全的管理部门有消防和交警两个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负责审查车辆年检合格证、驾驶证、危险货物保险凭证、消除安全培训合格证、押运员证,并检查车辆灭火器、静电导除装置、火星熄灭器、危险品标志的配置情况,核发准运证。对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又由工商部门处罚。还有危险品运输企业、人员的资格管理由交通运管部门管理。这样一来,形成了各部门都有权管,但都管不好的状态,其结果往往是主管部门“只审批,不监管”,“只发证,不培训”,安全隐患自然随之增多。
2、运输从业人员素质低下,只求利润,不顾安全,缺乏必要的危险物品常识,遇紧急情况处置不当,措施不力。许多具备运输资格的车辆、人员从事危险物品运输,他们把危险物品当作普通货物一样运输,对货物的性状、危害,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无所知。
2005年3月8日18时20分,河南驾驶员钱国臣驾驶一辆装有10吨黄磷的大货车在丹江口市环城南路遇一只小狗横穿公路,踩紧急制动避让,致使装黄磷的桶被碰破,引发火灾,造成爆炸,致使9人烧伤,64人灼伤。在这次事故中,驾驶员钱国臣并不具备运输资格,他也不了解黄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