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100条和国会与国务委员会组织法第34条1992年1月4日武志公签署并公布越南国会1991年12月
26日通过的进出口税法。全文如下。
为了管理好进出口活动,扩大对外经济关系,提高进出口活动的效果,为发展和保护生产,指导国内消费作出贡献,同时也为国家财政创收作出贡献。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83条本法对进出口税作出规定。
目录
第一章征收对象和纳税对象
第二章计税依据
第三章税率表
第四章免税、减税、退税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六章违法处理
第七章最后条款
第一章征收对象和纳税对象
第1条
允许通过越南口岸、边境进出口的商品,包括从国内市场运入出口加工加区和从出口加工区运到国内市场的商品均为进出口征税对象。
第2条
以下场合的商品,如海关手续齐全,则不属于征收进出口税的范围:(1)过境或借道通过越南边境运输的商品(2)转口商品;(3)人道主义援助商品。
第3条
属于征税对象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为纳税对象),当进出口商品时必须交纳进出口税。
第4条
根据越南签订或参加关于进出口税方面有其他规定的国际条约进出口的商品,其进出口税则按国际条约执行。
第5条
根据本法,部长会议规定小额进出口税要与边境小额进出口的规定和每一边境地区的特点相符合。
第二章计税依据
第6条
进出口的计税依据:
(1)在进出口商品申报表中登记的每一种商品的数量。
(2)计税价格。
(3)商品的税率。
第7条
计税的定价依据:
(1)对于出口商品,为按合同在出口口岸的价格;
(2)对于进口商品,为按合同在进口口岸的价格,包括输费和保险费。
在按照其他方式或合同里登记的进出口商品价格低于口岸实际买卖时,则计税价格由部长会议规定。
(3)用以确定计税价格的越南盾与外币之间的汇率是由越南国家银行在计税时间公布的购进汇率。
第三章税率表
第8条
根据每一时期的进出口政策,国务委员会按照征税商品目录和每批商品税率标准制定税率表。根据国务委员会颁布的税率表,部长会议按照商品日录和对每一种商品的税率规定具体的税率表。
第9条
进出口商品税率包括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
(1)一般税率是指税表中规定的税率。
(2)优惠税率是指对于和越南贸易关系中各国签订优惠条
款的进出口商品以及由部长会议决定的其他场合应用的税率。优惠税率可以规定低些,但是与每种商品的一般税率相比不能低于50%。对每个国家每一种商品的具体优惠税率标准由部长会议决定。
第四章免税、减税、退税
第10条
以下情况可免税:
(1)无偿援助的商品。
(2)用来参加展览会的暂进再出,暂出再进的商品。
(3)属于转移财产的商品, 以及在国外进行劳动合作、专家合作、工作和学习的越南公民携带或邮寄回国的属于部长会议规定额内的商品。
(4)部长会议规定符合于越南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免税标准的国际组织、个人的进出口商品。
(5)政府用来偿还外债的出口商品。
第11条
以下情况准许免税:
(1) 专门用于安全、国防、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的进口商品。
(2)按照签订的合同为国外加工然后出口的进口物质、原料。
(3)获得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暂进再出,暂出再进的商品。
(4)按照《外国在越南投资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