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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民事检察监督制度.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1/7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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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也谈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一、前言
近几年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探讨已成为热点问题,各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立褒贬不一,众说纷纭。本文结合大量材料,吸取多位法学人士的观点并将其进行了细致的比较研究,提出了一些浅薄的意见,恳请得到读者的指导和批评!
二、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应存在还是废除的争议
我国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一出台就掀起了一阵争论高潮,有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文章层出不穷,各界人士发表了各种不同的看法,最大的焦点当属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应存在还是废除的争议。本人将此现象比作成一场精彩绝伦的辩论赛,主张废除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一方定为反方,主张应该设立并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一方定为正方,这场辩论鹿死谁手尚未定论,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本人站在正方的立场并作为主辩与反方进行辩论。
〈一〉先谈谈反方的论点。综合概括一下,反方主张废除的理由有以下五种:
1、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违反诉讼的基本原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或者说是违反了民事诉讼不适用“有错必纠”的原则。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在判决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法院对后者的判决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绝对不容出错。而民事诉讼由于它本身性质的特殊性、复杂多变性,法官在判案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也就导致了同一案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所以在民事诉讼上有“有错不纠”的原则。检察院的工作毕竟不同于法院的工作,所以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只是从主观上进行判断是否公正,这样就导致了检察院抗诉的随意性,主观性,很多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结果还是维持原判,在人力,物力上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
2、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有损司法审判独立,会造成检法之争的局面。
司法独立是实现法治的必经阶段,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不将司法独立作为头等大事来对待。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立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这与法治的目标相违背。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应排斥外在监督和干预,而检察监督恰恰与之相反,这样就会造成检法之争,所以理应废除检察监督制度。
3、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会动摇民事诉讼的平等对抗性,打破了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结果,破坏了当事人的平等原则和处分原则。
有的学者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形象地比作成等边三角形,最理想的状态是当事人地位平等,攻守平衡,法院居中判决。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即“积极的当事人,消极的法官”。当事人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满,可以上诉以求纠正;如果当事人就此作罢,不再上诉,而检察监督制度此时提起抗诉就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抗诉在我国的实行无疑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尊重。
4、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重点在于公法范围,而民事诉讼属于私法范围,故不应使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审判体现的精神是私法精神,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重点在于公法范围,按照公权力不应介入私人事务的精神,对民事诉讼不应监督,所以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5、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大大影响了诉讼程序的效率和司法审判的权威,还会严重损害诉讼经济原则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已经规定了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如果再增加抗诉,势必会影响诉讼程序的效率,不断地更正判决结果也会影响司法审判的权威性。还有学者认为,抗诉提高了诉讼成本,特别是在抗诉成为普遍现象时,便会严重损害诉讼经济原则。
所以反方建议,取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人民法院裁判内容的监督只能通过上诉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中进行。
〈二〉面对反方诸多颇有法律依据的理由,正方以进攻为最好的防御手段,采取了将对方论据逐个击破的方法。现在由我将摧毁反方的根据进行详述。
(一)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违反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有另外一种说法是违反了民事诉讼不适用有错必纠的原则”的辨析。
我们承认民事诉讼本身的特性不同于刑事诉讼,但是如果照反方的观点引申开来,只要法院的判决就不能更改,那么这严重违反了法律“实事求是”的原则,“有错不纠”已经成了物极必反的极端,它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虽然有些案件没有惟一的正确答案,不等于案件没有错误答案。
但考虑到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属于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范畴,不应作为主要的监督对象,且监督的意义在于监督法官的行为是否合法,而不在于发现“错案”,特别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不能准确提出意见时,不仅会有“越俎代疱”之嫌,而且动摇和影响的是社会或当事人对合法尺度的认知,对现代法治无积极意义可言,这也是反方主张废除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根据。所以综合起来我们就不难会得出这样的解决方法:错大必纠,错小则放。既然有必要对较大的错误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