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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排污申报与污染事故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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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排污申报与污染事故管理规范.doc

上传人:一花一世 2019/1/7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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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排污申报与污染事故管理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异常排污申报与污染事故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有效遏制企业环境异常排污和污染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
异常排污申报管理
第三条异常排污是指:生产中发生的超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环保设施停运排污、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不当、以及各种有害污染物严重跑冒、泄露、溢流等情况,影响环境。
第四条安全环保处组织环境监督检查,现场处理各类环保问题,并按照《企业环境管理工作条例》赫本制度有关考核条款执行考核。
第五条当生产单位因环保设备检修或因故处理能力不足,需要临时超标排污是,必须提前五天,有生产单位提出链式排污申请,并填报“临时排污申请单”,经安全环保处领导审核批准,签署审核意见后返回生产单位执行。
第六条对环保设备、生产设备故障抢修,需排放污染物时,生产单位药剂师想安全环保处报告,提出排污要求,经安全环保处人员现场确认,提出处理意见,生产单位执行。未经安全环保处批准,不得擅自排放。
第七条对于一次性排放量大,可能影响环境的,由安全环保处环保负责人向本地区环保局及时沟通和申报,净环保部门批准后,按环保局意见执行。
污染事故管理
第八条各生产单位因操作失当、管理混乱或设备原因造成全称总排口超标或造成危及绿化、人身伤亡、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属于环境污染事故。
第九条事故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修恢复,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经济损失,事故部门必须及时通报公司安全环保处主管领导,同时生产单位要配合公司环保负责人立即对事故组织调查,并填报“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报告事故原因、污染危害状况、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条造成厂内环境污染,绿化损害或总排扣超标,折算排污费一次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的事故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一条造成厂外环境污染,绿化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受到影响或总排口超标排放,折合排污费损失8-10万元以上的为严重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导致人员伤残、死亡或公司财产损害、经济损失(包括缴纳排污费、罚款)10万元以上的事故,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考核
第十三条为杜绝责任性异常排污行为和环境事故的发生,公司对下列行为进行考核,并根据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罚。
1、由于基层单位未事先申报二大量排放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如:炼铁厂铁口大喷、炼钢厂转炉冒红烟等),一次考核该单位500元,考核该单位领导500元。
2、车辆运输易发生散落或扬尘现象的物质是,必须加盖苫布或做其他相应处理。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物料散落或二次扬尘,每次每项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等泄漏的,发现一次考核该单位500元,考核该单位领导200元;造***体伤害的考核该单位200元,情节严重的依情节另行处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3、厂区内未事先申报,不允许随意排放工业废水,发现违规者一次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考核该单位领导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