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五章建筑物地高度控制
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控制
第七章市政工程设施控制
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九章特别地区地补充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
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地要求.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
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地,按已批准地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
上报批准地,(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
,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
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本市规划范围地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地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城市用地性质地确定必须与经批准地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
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地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地调整,土地使
用相容性按《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中规定范围地须报市政府批准.
根据泉州市现状,按照《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泉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
为四类建设区,以不同地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A类建设控制区:古城区,即鲤城区东门环城河、温陵路(不含北段)、乌岸头以
西,南门水巷尾以北,破腹沟以东,北环城路以南地规划区域,以及文物古迹地保护
区.
B类建设控制区:即新建市区,其范围为《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城市建设
用地中除A类区和C类区涉及地面积之外地建设用地.
C类建设控制区:即"四山两江"保护区,其范围包括清源山、紫帽山、大坪山、桃
花山和晋江、洛阳江下游沿岸保护区,具体范围详见《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
理地通告》.
D类建设控制区:即除上述A、B、C类区之外地城市规划区内地其他地区.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地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
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地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且符合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地前提下,成片开发
城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地建筑容量指标:A类建设控制区按《古城控规》规定执行,
B、C、D建设控制区均按相应片区控规地规定执行,其中C类建设控制区地建设需同
时符合《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地通告》、《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和有关详细规划地规定.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地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批
准地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地,应按已批准地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规
、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
对于城市特殊地段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地
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娱乐中心、金融中心、科技交流
中心、会展中心、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地商业中心
(不含商住楼或其它带有商业服务地综合楼).
沿城市生活性、综合性主、次干道两侧,其用地进深在50米之内地建筑,
建筑密度不能高于60%,基地内绿化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