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村村民合作社选举办法
(2017年10月日村第八届村民代表会上通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本村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社管会)和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社监会)成员职数。本村设社管会成员5名,其中:社长1名,副社长1名,成员2名;设社监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理事1名,任期均为三年。社管会成员可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班子成员实行交叉兼职。社监会成员可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相一致,社管会、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本社财务人员不得作为社监会成员候选人,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党组织成员除外。
二、社管会、社监会实行差额选举,由社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社管会和社监会差额人数均为1名。社管会选举产生后,其成员分工由社管会会议确定,社长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其他成员担任副社长、委员。社监会成员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一般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监事长。
本村民合作社社管会及社监会的选举日为2017年10月31日。
三、本村年满18周岁的公民,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均可成为村民合作社社员。
四、本村社员代表名,其中, 村民小组名,
村民小组名, 村民小组名, 村民小组名,
本村社员代表提倡与第八届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五、村民合作社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资格条件及产生办法
(一)资格条件
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党的领导,坚定维护的核心地位和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2)具有一定的文化科技知识,思路宽、办法多,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4)密切联系群众,关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推选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候选人:(1)政治上有问题的;(2)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3)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的;(4)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5)有拉票贿选、无选择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6)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7)涉嫌违纪违法正接受调查处理或被立案侦查的;(8)因刑事犯罪被判刑过的;(9)有“村霸”行为,搞宗族派性,参与黑恶劣势力的;(10)因违法违纪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且影响期未满的;(1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3年;(12)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资产、资源的;(13)没有履职能力、履职意愿不强的;(14)长期外出不能回村工作的。
(二)推选程序
(1)由登记参加选举的社员或三分之二的户代表直接等额提名推荐初步候选人,每位参加选举的社员或三分之二的户代表推荐的初步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初步候选人提名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  日12时,逾期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村民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的协助下,对照资格条件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按姓氏笔画为序于选举日前7日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并报乡村民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初步候选人书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