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瓶颈与对策研究
薛全忠 1薛全忠(1967-):山东潍坊人,男,汉,法学硕士,塔里木大学法学教师。
(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阿拉尔 843300)
摘要: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三大诉讼中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检察院自侦案件、对法院的诉讼过程和判决裁定以及监狱的刑罚执行等进行法律监督。诉讼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诉讼监督权包括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监督权和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理解诉讼监督的必要性,明确其内涵、范围、特点、原则、目的、手段和措施,针对当前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诉讼监督的有效方式,从立法和实务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诉讼监督,对维护司法公正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诉讼监督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瓶颈对策
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聂树斌等一系列冤案,还有民行案件中的“同案不同判”, 激起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呼唤。法律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挑战,有些群众开始信“访”不信“法”。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障公平正义,亟需加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的诉讼监督。
一、诉讼监督的相关理论
(一)诉讼监督的必要性
龙宗智教授认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必要性的理论依据包括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思想、大陆法系国家法治守护人的思想、人大制度以及人大法律监督权延伸的思想、司法制度设置与运行相对合理的思想。
根据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与人大之间是委托关系,公安局、法院等机关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向人大负责的,因此它们与人民之间是间接的委托管理关系,它们是人民权利的保护神。但是“一旦具有凝聚性的权力建立起来,就不仅会带来保障权利的正效益,也有可能带来冲击分散的权利的负效应。”[1]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M].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252.
1]因为权力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有被扩张而滥加使用的可能。”[2]林喆. 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70.
2]所以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2:391.
3]因而司法实践中警察、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屡屡发生。
退一步讲,即使警察、法官都刚直不阿,清正廉洁,也难保侦查、判决不会出错。因为他们不是神,却要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残缺不全的证据材料确认一个过去发生的不可再现的“事实”。且不说该证据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仅仅是去伪存真、认定事实就是一个充满主观性的艰难过程。庞德曾指出,“事实并不是现成提供给我们的,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许多多错误的过程。错误认定曾导致过许多错判。”所有这些都为检察院对公安局、法院等机关的诉讼监督提供了合理性依据。
在三大诉讼中,如果单纯依靠当事人的权利来监督警察、法官的权力,显然是不够的。国家权力是“单个的社会主体无法抗拒强大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自身利益破坏时对集团力量的依托和借助。”[4][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340.
4]然而权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并且按其自然属性会很容易侵害权利,“权力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