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年月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
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
有关部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科字第号文的要求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业经审
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
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
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目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照明标准
第三章光源和灯具的选择
第一节光源的选择
第二节灯具的选择
第四章照明设计
第一节照明方式
第二节道路及与其联接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原则
第五章照明供电和控制
第一节照明供电
第二节照明控制
第六章节能措施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路面亮度系数和简化亮度系数表
附录三平均照度换算系数
附录四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
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
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
制定本标准
第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
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
计
第条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
第条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
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第二章照明标准
第条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
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
道路照明标准表
亮度照度
级诱
平均亮度平均照度均匀度
道路类型均匀度眩光限制导
别性
快速路严禁采用非很好
截光型灯具
主干路及迎宾严禁采用非很好
路通向政府机关截光型灯具
和大型公共建筑
的主要道路市中
心或商业中心的
道路大型交区纽
等
次干路不得采用非好
截光型灯具
支路不宜采用非好
截光型灯具
主要供行人和采用的灯具
非机动车通行的不受限制
居住区道路和人
行道
注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
度值可相应降低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第条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
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
四项评价指标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
平均照度单项评价指标
第条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
第条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
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
第条第条和第条规定的平均亮度
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
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提高
第条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
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