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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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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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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警院〔2012〕183号2012年12月30日)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规范教学管理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卓越警务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公安院校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但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学生证加盖注册印章作为取得本学期学****资格的凭证。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故不到校报到注册的按旷课处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等方法进行。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100分—90分为优秀,89分—80分为良好,79分--70分为中等,69分—60分为及格,59分(含)以下为不及格。毕业论文(设计)、实****分别为一门课程,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实****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分值参照考查课程。西藏籍学生、英烈子女学生的考核与其他学生分开进行,具体办法由学院另行规定。第七条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构成。平时成绩包括实验、实训、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自主教学课程,由教师提供课程教学方案,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的比例或成绩考核办法等,按教务处审核同意的执行。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八条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考试期间原则上不予请假。学生因发生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或因病确实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填写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手续,经相关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因病缓考的,须附有关医疗单位的证明,除急病和发生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外,事后补办手续无效。没有按时参加课程考核,且未经请假并办理相关缓考手续者,视为旷考,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考试违纪进行处理。第九条根据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被认定为有考试违纪行为或***行为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第十条学生按课程安排参加听课,完成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实训、作业及各个教学环节的任务后,取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学生有以下情形的,取消课程考试资格:(一)旷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实际授课总时数的十分之一(含)以上未连续达到2周的,或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实际授课总时数的四分之一(含)以上的;(二)该门课程作业缺交一次的;(三)无故缺席实验实训1次或缺交实验实训报告1次的,或上机操作时间未达到要求、技能考核不及格的;(四)课程平时成绩考核不及格的。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由教师在考核前一周报送教务处,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第三章重修第十一条以下情况可以申请重修:(一)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实****不及格除外);(二)申请缓考的课程;(三)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四)有考试违纪行为、被取消成绩的课程;(五)旷考课程;(六)未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毕业论文(设计)。第十二条课程重修由学生在开学第一周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办理重修手续。毕(结)业一年后不再安排课程重修。第十三条课程重修原则上随下一年级的开课计划中所开设的相同课程进行。重修的时间和所随专业年级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第十四条课程重修的方式为跟班听课、考核,学生因课程发生冲突,可按规定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