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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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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序论:1、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其在婚姻法立法中的具体体现);计划生育。
2、一些基本概念:亲属(广义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近亲属;拟制血亲,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姻亲(包括血亲的配偶与配偶的血亲);亲等,亲等的计算。
(注意: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二、婚姻法部分:
1、结婚的要件实质要件:
1)、须具有结婚的合意。结婚合意是结婚的首要条件;
2)、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结婚的条件:一禁止结婚的血亲。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禁止结婚的疾病:以医学认定为标准。)
形式要件:登记制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1)、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2)涉外涉台港澳的婚姻:省级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
2、无效的婚姻:违反了法律规则的结婚要件,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3、撤销的婚姻: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夫妻财产关系:中国采用“婚后共同所得制”
a、法定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注意:此外,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b、约定夫妻财产制:
1)、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约定的形式:共同所有,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协议离婚:
条件:1)自愿;2)财产问题与子女问题已经有所适当处理
6、诉讼离婚:
a、调解为必需经过的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b、判决离婚的标准:感情确已破裂;
c、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