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法》合同的履行一、履行的前提和原则1、履行的前提:合同有效2、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定1、协议补充(61条)2、按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惯确定3、仍不能确定时(62条)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行业、通常、特定标准价款或报酬不明确定价、指导价、履行地市场价履行地点货币,权利方;其他标的,义务方期限双方可随时主张履行,但权利方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有利合同目的方法费用负担不明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原则:约定优先于法定思考:甲、乙双方订立了买卖1000吨水泥的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卖方)在1年内分四次交货,但对交货的季度、月份和具体日期都没有规定。甲方发货一次后,水泥价格上涨,甲方就停止发货。经乙方催告,甲方表示将在最后一个季度内分3次交货,并声称,如乙方拒绝接受,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乙方提出,自己用料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且工地仓库的容量有限,这些情况甲方也都了解。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交货的时间应当确定为在1年中均匀地交货,即应当按季度分四次交货。甲方引用《合同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甲方认为自己可以随时履行,即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分4次交货。问:应如何确定合同条款?乙方的观点是要按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进行补缺,根据已有的条款(1年内分4次交货)确认合同就当按季度分4次交货。甲方的观点是适用62条的规定自己有权随时交货。本案,依据已有的条款,在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是能够推定出当事人的意图的,没有适用第62条的余地,所以应当支持乙方的主张。另外本案适用62条第4款有违诚信原则,这是检验规则适用是否正确的一个标准。三、有关第三人的履行规则向第三人履行向丙交货甲卖方乙买方由第三人履行由丙付款丙若甲违约,谁告甲?丙违约,甲告谁?涉他合同的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受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约束四、债务人提前履行、部分履行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部分履行,但提前履行、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接受,多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208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思考:甲钢材批发商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1000吨钢材的买卖合同,约定由甲直接向乙供应800吨,剩下的200吨由丙钢材厂供应。原来甲对丙有一笔200万债权,丙一直未能履行,故甲丙约定:如丙供应了乙200吨钢材,原先的200万债务一笔勾销。后钢材上涨,丙迟迟未向乙提供200吨钢材,于是乙将甲、丙列为被告,起诉二者不履行债务,追究违约责任。请分析该案的法律关系及乙的做法有无依据。甲 800吨乙 200吨丙五、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未约定履行先后的,应同时履行。《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方的抗辩权)先履行方不履行合同的,后履行方可拒绝履行.《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的抗辩权)1)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现实危险。(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先履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对方不提供担保的,可解除合同。3)滥用不安抗辩权,应承担违约责任。思考:2005年1月,甲方将建楼工程发包给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工地上住户迁走),乙方于2006年8月交工,“三通一平”应于2005年6月完成。但甲方的工作,至2005年9月才完成,乙方才得以进入工地。至2006年8月,乙方不能交工,问:乙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甲找乙画一幅肖像,约定付款后开始制作画像。签订合同后,乙患重病,不能开展工作。问:甲是否可以中止付款?六、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