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刍议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doc

格式:doc   大小:33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刍议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1/8 文件大小:3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刍议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刍议******犯罪的量刑标准关键词:******犯罪量刑标准零容忍内容提要:200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提出,1997年定的******犯罪起刑点5000元的规定该调整了。此言一出,立即引发关于******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否需要调整的热议。我国关于******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从定性模式发展到定量模式,增强了明确性,但也体现出刑罚配置失当的弊端。1997年《刑法》所确定的5000元的量刑起点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形同虚设。在社会对***行为越来越不能容忍的当下,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提高起刑点,而是重新配置******犯罪的刑罚。一、问题的提出:数额引发的争议 2009年10月17日,主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提出,1997年定的******犯罪起刑点5000元的规定该调整了。此言一出,关于******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否需要进行调整的话题,再度引发社会热议: 支持方认为,******案的起刑点肯定应该提高,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从1997年到现在,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大幅增长,当初的5000元如今价值已打折扣。因此,将起刑点提高到3万元至5万元更适合。提高起刑点并不等于放纵******,事实上,可以通过追究行政责任、单位记过或撤职等方式处理。反对方则认为,一味地不断调高起刑点,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上步步后退,其实根本无助于更好地打击遏制这类犯罪,反倒是会在无形之中助长纵容***者的***气焰、致使******犯罪的规模越来越大,进而降低整个社会对******行为的敏感程度。甚至有人提出,“我们现在急需的其实不是调高,而是调低——大幅降低,甚至干脆取消现行5000元的起刑点,将一切小贪小贿视为犯罪。”[1] 那么,我国******犯罪的起刑点究竟是否应该调整呢?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笔者拟先就我国******犯罪起刑点的立法与司法现状作一探讨。二、我国******犯罪起刑点的立法与司法现状(一)我国******犯罪起刑点的立法 1、立法沿革建国以来,我国******犯罪立法技术始终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并呈现出日趋成熟的特点,对于******犯罪的罪状建构也渐趋明确。建国初期,1952年4月2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条例》没有明确具体数额,从其规定中可见,建国初期社会对小额***犯罪的不容忍态度。1979年制订的《刑法》,也没有规定******犯罪的具体数额,只是出于实践的需要,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1000元为立案标准”的“显规则”。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以及1988年《关于惩治***罪***罪的补充规定》(下文简称《补充规定》)中则明确规定,个人***受贿数额不满2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在1997年《刑法》中,******犯罪的起刑点数额增长到5000元。在立法过程中,运用罪状对犯罪行为进行描述是重点对其进行定性还是兼顾定量因素,各国刑法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即定性模式和定量模式。[2]我国1979年《刑法》对******犯罪采用的是定性模式,但自1988年《补充规定》开始,我国******犯罪大量采用了定量的罪状建构模式。[3]这种罪状建构方式增强了刑法的具体性与明确性,对于防止司法擅断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