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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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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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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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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经营,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出资并经批准在我省境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核准营业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省及市州、试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需具备试点资格。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县市区,不得组织开展试点。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主要由市州及试点县市区两级政府负责承担。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工商、公安、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县市区政府,需出具愿意承担风险防范、处置及监督管理责任的承诺书,指定熟悉金融业务和财务管理的政府部门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第九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及开业申请,审查核准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转让、增资扩股、高管层任职和其它重大变更事项,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与处置等专门培训,组织实施和推动试点工作。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遵照市场原则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及服务对象限于注册所在地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得跨区域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试点县市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
(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
(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