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高速公路路基土建工程
监理与试验检测工作职责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1. 目的
为了加强X高速公路路基土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质量管理,确保监理单位能更好的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并充分发挥试验检测服务单位的专业和技能优势,明确参建各方的权责,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项目路基土建工程质量检测和过程控制。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验、管理和监控。
试验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同属被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委托机构并对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的监督和管理。
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单位派出机构,以下同)在业主的指导下,参与对本项目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进行检查、指导及管理。在业务上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试验检测服务工作,独立完成合同规定的试验检测任务。
总监办和中心试验室是业主委托的两家单位的现场派出机构,在业主合同授权范围内对共同的管辖标段履行监管职责,在工作中既要严格遵守合同,坚持原则,又要沟通协调、互相配合,不得相互推诿。
(1)施工单位自检。
(2)中心试验室抽检和验证。
二、权力和义务
(1)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业主所有
。
(2)组织工程的交工验收。
(3)负责协调各参建单位关系。
(4)负责对各参建单位试验检测工作、试验检测监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按合同规定对参建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总监办应接受业主的监督与管理,同时在业务上对中心试验室负有指导、监督的义务, 监理工程师应以工作联系单或其它合适的方式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对于中心试验室按照公路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对合同范围内的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标准试验、抽样试验,总监办和监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和协调,并对其试验工作进行监督,保证提供试验检测成果与报告真实性,以确保工程质量完全处于受控状态。若中心试验室未按照公路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对合同范围内进行试验工作,总监办有权要求中心试验室加强试验检测工作,若中心试验室不予执行,可上报业主。
(1)负责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建设和初步审查工地临时试验室认定材料。
(2)审批施工单位上报的试验检测细则和试验成果总结。
(3)负责审批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计划并抄送中心试验室,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4)有权对施工单位试验室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增加试验人员、更换不称职的试验人员和配备足够的试验仪器、设备等。
(5)督促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及时对各类试验仪器设备进行调试、校正和标定,保证试验的可靠性。
(6)负责施工单位现场各道工序质量控制,并有义务为中心试验室提供施工现场与试验检测相关的信息。
(7)负责控制施工单位的自检试验频率,旁站施工单位试验,并有义务为中心试验室提供现场检测信息。
(8)为了对现场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总监办有权根据现场施工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通知中心试验室对现场施工质量进行必要的取样试验或必要的现场检测(这项工作不受中心试验室检测频率的约束)。
(9)协调中心试验室与驻地办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及时将试验检测的情况通知相关监理工程师。
(10)组织落实业主对试验检测方面的工作指令,负责落实业主、省(市)高指、省质监站等各级检查有关试验检测工作存在问题的整改。
(11)负责组织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义务向中心试验室提供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向业主报告事故情况。
(12)负责组织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
(13)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中心试验室、施工单位试验室主任联席会议。
(14)督促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定期(每月)收集、编制试验检测情况的汇总表,报监理工程师并抄送有关驻地办。
(15)根据合同文件,业主授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
中心试验室应服从业主的监督与管理,程序上服从监理的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对业主提出需要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的专项试验工作,试验检测单位必须执行。
(1)按照合同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负责合同范围内的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标准试验、抽样试验,及时提供试验检测成果与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应及时、准确地为监理工程师提供试验报告或监理工程师、业主认为有必要的试验检测分析意见,每月对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完成的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做出评价,为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估提供依据。
(3)依据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计划同步编写试验检测工作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业主,同时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应据此安排好试验检测服务工作。
(4)应根据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