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共隆德县委办公室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效能,更好地为办公室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只适用于县委书记、副书记所需物品、办公室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和后勤服务等低值易耗品。凡属政府采购范畴,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物品采购应按照服务领导、服务办公室工作的原则,既要及时周到,又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费。
第四条办公室全体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爱护与珍惜国家财物,配合、支持管理人员做好物品采购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品采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办公室物品采购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一律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办公室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第七条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分管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报分管后勤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后,分管副主任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
第八条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分管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报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办公会审批后,分管后勤工作的副主任、采购申请人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
第九条零星物品采购,由经办人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后勤的副主任审签后,由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采购。
第十条如对采购物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物品时,采购申请人可提出详细采购要求或由分管副主任派人一同采购。
第十一条物品采购实行即购即报制度,采购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要将购物发票按财务报销程序提交主任审签;零星物品采购,可累计一定数额后或延缓一定时间审报,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延缓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二条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采购点不能提供办公室签批的“物品采购计划单”,财务室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章  物品管理
第十三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