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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休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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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瓮安县人民医院
职工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有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续假未批准,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一律以有领导签字同意的假条为准,否则按旷工论处(特殊情况例外,但事后须说明原因,补写假条)。病假必须医院保健医生出具证明,非医院保健医生出具的证明无效。
三、科室负责人批假权限二天,三天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归口职能部门主任批准;三天以上报分管副院长批准;七天及以上报院长批准。
四、科室负责人、护士长请假3天内(含3天)由分管院长审批,报院长备案。3天以上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五、各种假期经批准后均报院办备案,假满的须及时销假。
六、职工休假应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不另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安排。
七、职工休假前后必须切实做好交接班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章病假管理规定
一、病假必须由本院保健医生给予检查诊断出具证明,按证明天数办理请假手续。外单位的证明,需经本院保健医生复诊签字认可方有效。需外出就诊者,由本院保健医生出具外出就医证明,返院后提供就医医院病历或疾病证明书、检查单等相关资料认可。
二、保健医生在出具证明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开具人情证明、假证明等,否则取消保健医生资格并给予相应处罚;职工装病或强迫保健医生出具假证明休息的,一经查实,已经休息的时间作旷工处理。
三、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三章婚假管理规定
一、初婚并达到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给假三天;晚婚(初婚在男25周岁以上,女在23周岁以上)增加婚假10天。
二、请婚假凭结婚证明按医院请假程序报批,婚假不延期,不分期使用。
三、再婚给假三天,但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第四章产假管理规定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晚育的(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产假为98天
三、产假必须一次休完。
四、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章计划生育假管理规定
一、上环: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
二、取环:当日休息一天。
三、男扎:休息七天。
四、女扎:休息二十一天。
五、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休息十五天;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休息四十二天。
六、生育一胎的女职工,享受一次计划生育假,第二次以后按病假处理。
第六章丧假管理规定
职工家属(具体为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外公、外婆、爷爷、奶奶)死亡时,根据情况给假三至五天,如路程较远的,路程假另给。
第七章探亲假管理规定
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异地分居的(非本地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
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已婚